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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30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E1****的小型轿车先后途经昆山市花园路、江浦路、中环西线、中环北线、长江北路,在沿长江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萧林路口时,因等候红绿灯时睡着,车辆滑行撞上路口南侧花坛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颜某某、王某甲、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君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小区****室。

2.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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