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65********,汉族,本科毕业,四川***集团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戴纳肯-揽胜”牌小型越野车,从本市锦江区**街**号住处出发,沿东大街东大路段往一环路方向行驶,经电信南街行驶至电信路华西医院急诊门前路段时,与前方都某某停放的一辆号牌为川A*****的东风日产小型轿车发生轻微擦挂。双方发生争执后,都某某报警,郑某某留在现场等待。经依法提取郑某某血样鉴定,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1.8毫克/100毫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勘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川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285****。
2.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辩护人委托辩护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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