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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苏CX****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珠江路与大学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朱某某驾驶的皖FD****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6.7mg/100ml血。  

  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与朱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祥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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