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幢**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桂D****1小型轿车行驶至梧州市龙圩区龙城路小转盘附近,后被公安人员拦停检查。经鉴定,郑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7.6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静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幢**单元**房,联系电话:1887741****。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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