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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馆**房。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粤A66***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猎德桥底南往南掉头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郑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后郑某某被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照片、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料库查询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查获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储颖超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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