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L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五爱村委会返回六田村委会,行驶至S114线清新区禾云镇井塘路口路段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处警民警查获,并交由禾云卫生院医务人员提取了血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郑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量分析,其血样中检验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又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莫秀莉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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