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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25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5****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惠东县惠东大道大岭新安市场灯控路段时,碰撞由郭某某驾驶的粤L6****小型轿车,导致粤L6****小型轿车又碰撞由钟某某驾驶的粤LE****轿车、由古某某驾驶的粤L7****小型轿车,造成四车损坏,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郑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8.95mg/100ml。经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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