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工作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大道**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00时02分,被告人郑某某醉酒(经鉴定,郑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166.14mg/100ml)驾驶粤S2****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石排镇里仁路交通局红绿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保证人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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