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78,汉族,大专毕业,系******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街***苑**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5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豫D*****号白色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四矿路交叉口东300米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郑某某有醉酒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后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7.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许建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5号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被告人郑某某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庚午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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