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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乡**街**号,住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本市迎某某五一东街锋速剪刀行,盗窃被害人郝某某为P3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79元。破案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亚思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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