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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19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路**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1日20时26分许,郑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东姚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见马村西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值为166mg/100ml。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延忠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

1356340****;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王雨,联系电话:139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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