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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山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霍山县**镇**村**道**村**组**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2月10日被霍山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其持有的C1驾驶证超分被停止使用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G105线由霍山县衡山镇往与儿街镇方向行驶,行至**路**附近路段碰撞道路中心护栏,造成郑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虞  宝

检察官助理:李豫皖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文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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