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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全椒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室)。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全椒县交管大队行政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8年3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05时54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全椒县****路与**路交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202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80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查询、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从岚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室,电话:1595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份。

3.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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