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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4时27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D白绿色金杯牌小客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晟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海新区大港津淄公路与晟宏路交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天津市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郑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信息表和被告人的驾驶证、车辆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强

检察官助理:裴冬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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