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持B2驾驶
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普兰店区唐房社区东来农家小院前路段时,与前方停放在道路西侧蔡某某驾驶的辽B****0号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郑某某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中乙醇含量213.9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信息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调解材料等;2. 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扣押驾驶证凭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广华
代理检察员: 隋 新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61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