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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29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川R*****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到南充市顺庆区李家镇工业街,在一酒坊买了五斤白酒,并随即喝了几口酒,又驾驶车往南充市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顺庆区李家镇派出所门口路段时逆向行驶,与陈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碰撞后郑某某逃离现场,后在途中因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被陈某某等拦住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郑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65.9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但具有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且未赔偿、无证驾驶、认罪认罚、自首等量刑情节,综上,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丽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89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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