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心**,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里**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5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中街口时,被东城交通支队和平里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7.1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后被民警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凯利
检察官助理 温瀚民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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