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农场**分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9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蒙G9****号低速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扎鲁特旗**农场**分场张某某家门前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告人郑某某逃避并抗查民警检查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17/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晓辉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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