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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0.9mg/100ml)驾驶一辆粤YZ****号牌的小型轿车从里水流潮村附近上佛山一环主路,在佛山一环的海五路驶出,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海五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栋**房,联系电话:1370308****。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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