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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汉族,高中文化,仙居**酒店厨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巷**号。2014 年5 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罚款1200 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08分,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L****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城北东路金顶小区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201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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