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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云南省蒙某市人,农民,住**街**期**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1时50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蒙某市天马路博爱医院路段碰撞该路段公交站台护栏,造成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公交车站台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91.7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19年4月29日自行到达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郑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4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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