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国营农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傍晚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社区**组赵某某家,与赵某某、陈某某二人喝自烤白酒。当日酒后其驾驶自己号牌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准备回勐省镇自己家中,在途经耿(永和)沧线K76+100米路段时,由于操作措施不当,致所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到道路右侧一的颗路灯杆及五颗防护桩,造成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灯杆、防护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45.88mg/100ml。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等物证;2.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并在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45.88mg/100ml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国营农场**队。联系电话:1591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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