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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呈贡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昆磨高速公路行至联大立交北下口匝道时,所驾车车身左侧撞上匝道水泥护栏,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抽血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严某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查、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88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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