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1〕Z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凌晨2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其持有的C1驾驶证处于超分公告停止使用的状态下,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三元区芙蓉新村出发,行驶至梅列区东新五路厦门国际银行门口,发生车辆碰撞路边护栏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后果。路人发现后报警,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郑某某当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99.32mg/100ml。经梅列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调查记录、临床生化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道路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晶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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