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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61011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院南区**楼**单元**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园二期**号楼**单元**。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1时33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陕AN****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郑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8.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巍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923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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