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46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4********,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未央大队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未央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汉城湖广场一烧烤园和朋友吃饭,期间饮酒。23时许,被告人驾驶陕A****B大众小型轿车沿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纬三十街十字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例行盘查,被告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检测,被告人郑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6.18/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可以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8月6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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