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4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2020年4月3日21时左右,饮酒后驾驶车牌苏E****1号黑色红旗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四环下桥匝道时,遇交警设卡检查,郑某某未停车逃逸,后交警追至华新街与谊民路交汇处时将郑某某截获。经检测,郑某某血液乙醇量为160.2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监控录像截图;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尧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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