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5********,汉族,初中,无业,住邓州市**镇**村**网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豫R*****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邓州市穰东镇张庄村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郑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邓州市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为92.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信息、到案证明等书证;证人徐建浩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交通事故认定书、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马 林
2018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应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