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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30103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现住西宁市城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相关规定,于2020年6月28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郑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青A*****号“鑫源”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城中区**路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家属院门前处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其左后侧同向行驶的由驾驶人武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青A*****号“捷豹”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证人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办案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涉嫌酒后驾驶的被告人郑某甲进行控制,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后办案民警又将被告人郑某甲带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抽取血样10ml,并封存送检。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20)737号检验报告书认定,被告人郑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经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中大队第6301031202000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武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主动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3、证人郑某乙、郑某丙、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7、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175mg/100ml,其行为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本人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琳

                                检察官助理:单士全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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