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8〕33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9221976********,汉族,大专文化,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苏州市姑苏区**浜**号(户籍地为江苏省滨海县**镇**西路**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0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9日22点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EL****的东风商务客车行驶至**桥西300米处,将车停在**路道路中间,后由路人看到后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测试,呼气测试的数值达15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市立医院本部抽血并送至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含量为2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户籍资料,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包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包逸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佳俊
2018年0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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