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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7********,汉族,大专文化,厦门**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来厦暂住思明区**路**号**室。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D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湖里区仙岳路由西往东方向行至仙岳路云顶中路路口时(途径仙岳高架城市快速路段),追尾由黄某某驾驶的闽D6****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日,公安民警出警后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某。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06mg/100ml,系醉酒驾车。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5302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机动车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2.书证: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租车单和验车单等;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等;8.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婷婷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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