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养殖户,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F****2二轮摩托车从谷城县**镇**村至本镇**村,行驶至**镇**电厂大坝路口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鄂F****0小型轿车发生相撞事故,交警接报案后经对郑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21.5mg/100ml,依法将其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1月16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郑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33.51mg/100mL。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2000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99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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