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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郑某某,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晚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和朋友凌某某等人在淅川县某某火锅店吃饭期间饮酒,酒后郑某某驾驶小汽车沿丹江大道自西向东行驶,途径三环路和东环路从人民路方向回家,行至人民路东头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凌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4.血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娣

                              检察官助理:王昊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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