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汤阴县**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住河南省安阳市**小区**层**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豫PC****号小型轿车沿汤阴县铁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羑河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过马路的金某某相撞,造成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郑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金某某、付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丽芳
检察官助理:张民星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项城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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