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冀D*****轻型栏板货车沿冶河东路自东向西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平光大街与冶河路交叉口处当场查获(查获时仅乘载自己一人),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5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郑某某的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
平山司鉴【2020】毒鉴字第1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国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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