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8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D****0的二轮摩托车沿梧州市长洲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郑某某驾车行驶至新兴三路梧州市**路段时,因驾驶不当跌倒在地上,导致郑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和抽血检验。经鉴定,郑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6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玉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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