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7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德山经济开发区的一餐馆内聚会时饮酒后,驾驶湘******号小车准备回家,在经过本市武陵区**道东延线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毫克/100毫升,随后被带到常德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检提取。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6.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7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