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拘留,于2019年6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4日21时41分许,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面包车,沿历城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铁路桥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其测试值为192mg/100ml。经血液检测,其测试值为176.0±7.4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健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3********/196********)。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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