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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东阿县**街道**村**号,居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郑某甲和其朋友郑某乙在东阿县**镇**村一起饮酒,酒后郑某甲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回东阿**小区,其驾车沿东阿县大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陈八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等;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利

2020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东阿县**小区;

2.案卷2册,证(鉴定)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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