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53岁,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10502196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打工,住河南省安阳市**区**街**号院**号。1985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98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1996年12月14日因盗窃被安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8时50分,被告人郑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电池厂北街与红旗路交叉口流动商贩处,趁被害人路某某购买苹果之际将路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手机盗走,并为自己所用。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绿色华为牌NOVA5 PRO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路某某。经安阳市北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华为牌NOVA5 PRO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证明、被盗手机购买凭证、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存周
检察官助理:徐锐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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