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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沿高铁连接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金寨县梅山镇高铁连接线恒大养生谷处,超越同向行驶的周思梅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时,造成周某某、陈某受伤。经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当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雯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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