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万源市**镇**小区**单元**号。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万源市城区向庙沟方向行驶,途中与被害人吕某某驾驶、蒋某某乘坐的电动车发生会车碰刮,造成被害人吕某某、蒋某某轻微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郑某某将两被害人送至秦川医院接受治疗。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为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照片等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按照两院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取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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