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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09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197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16时许,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N9****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哈高速辅路出京方向王四营桥下西侧被查获归案。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3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张宏伟

检察官助理:李淑敏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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