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87号
被告人郑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时22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粤C1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粤海中路珠海市第十六小学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 201mg/100ml。随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某带至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 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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