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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8********,汉族,专科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房,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5日06时38分许,郑某某酒后驾驶粤KM****号小型轿车途经茂名市茂南区宾南路路段时,柯某某推行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柯某某受伤。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接到警情后,到达事故现场勘查、处理,随后带郑某某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检验血液。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郑某某的检验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经茂名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郑某某与柯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已履行并取得柯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已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536079****;

2.卷宗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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