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街道**路**弄**号**号楼**梯**室贵州省榕江县**镇**公园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晚,郑某某一个人在榕江县**镇**公园项目部喝了2杯习酒,后到朋友赵某某家(位于古州镇商贸城)喝了几杯啤酒。23日凌晨,郑某某驾驶自己的贵H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商贸城往大十字方向行驶,0时30分左右,车辆行驶至古州路0km+500m处(小地名:兴隆街路口路段)时,与由兴隆街往商贸城方向行驶的贵HR****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贵HR****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报警,两车驾驶员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郑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吴某某的检测结果为0mg/100ml。随后,民警将郑某某带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49mg/100ml。

经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事发后,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原地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郑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49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家凤

                              检察官助理 蒋天桅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榕江县**镇**公园项目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