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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鹰潭市月湖区体育馆路邮政物流公司路段,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随后被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郑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69.7mg/100ml,系醉驾。经公安机关电话告知后,2020年10月24日郑某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现场摄影卡;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鉴中心(2020)毒鉴(鹰)字第280号;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晓鹏

检察官助理:艾诗羽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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