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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出售假币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出售假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1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出售假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福湾加气站旁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人方某某(已判决)1万元假币。2017年2月,同案人潘某某(已判决)预谋在其驾驶出租车以钱币褶皱、破损为借口,使用假币调换乘客的真币,后经同案人高某某(已判决)介绍向方某某购买假币。2017年3月3日12时许,潘某某驾驶出租车在福州火车站站前路遇被害人王某某乘车,遂要求王某某事先支付车费,又以王某某支付的百元面额真币有缺角等借口要求更换,并在该过程中将王某某的三百元真币调换成假币,后王某某发觉钱款被掉包便报警。2017年3月6日,民警将潘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驾驶的闽******小车上查获66张百元面额的疑似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鉴定,民警从潘某某处扣押到案的20张编号为N3C8392355的百元面额人民、46张编号为M3W3683975的百元面额人民以及从王某某处提取的3张编号为M3W3683975的百元面额人民币均为假人民币。涉案假币已由公安机关移交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依法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的假币的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假人民币没收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人方某某、高某某、潘某某的供述;

5.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出售假币,查获面额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晓红

检察官:林花灵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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