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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44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厂员工,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单独或伙同张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10次偷渡到缅甸维加斯、洪门国际等赌场赌博,后又从缅甸偷渡入境。

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航班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郑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瑊

2020年8月28

附:1.被告人郑某某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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