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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6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屿**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房生产假冒万国、卡地亚、劳力士、百达翡丽、欧米茄以及江诗丹顿等品牌的手表。客户先通过微信发送手表的壳、机芯、字面、表带等款式向郑某某下单,其经过组装、包装、贴纸等工序生产加工后送至广州火车站与客户交接货物,后客户以现金或者微信转账方式向郑某某支付报酬,每只手表利润30-40元人民币,至被抓获时郑某某共盈利约10000元人民币。

2020年8月4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房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当场扣押假冒的劳力士成品手表33块、假冒的欧米茄手表成品112块、假冒的万国手表成品4块、假冒的百达翡丽手表成品42块、假冒的江诗丹顿手表成品30块、假冒的卡地亚手表成品28块、假冒的劳力士表扣100个、假冒的劳力士表面600个、假冒的万国表面300个以及假冒的卡地亚表带400条。

经查,欧米茄、百达翡丽、卡地亚、劳力士、江诗丹顿和万国等品牌手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并在注册有效期内,从被告人郑某某处起获手表上的商标与欧米茄、百达翡丽、卡地亚、劳力士、江诗丹顿和万国等品牌手表的注册商标相同;涉嫌假冒“万国”注册商标的手表(共4只)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被侵权商品(真品)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40000元,涉嫌假冒“卡地亚”注册商标的手表(共28只)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被侵权商品(真品)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484000元,其他涉嫌假冒“欧米茄”、“百达翡丽”、“劳力士”、“江诗丹顿”的手表和涉嫌假冒“劳力士”、“万国”、“卡地亚”的手表配件因未能提供实物和具体名称、规格、型号,均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8日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里水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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