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6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屿**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庭**栋**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房生产假冒万国、卡地亚、劳力士、百达翡丽、欧米茄以及江诗丹顿等品牌的手表。客户先通过微信发送手表的壳、机芯、字面、表带等款式向郑某某下单,其经过组装、包装、贴纸等工序生产加工后送至广州火车站与客户交接货物,后客户以现金或者微信转账方式向郑某某支付报酬,每只手表利润30-40元人民币,至被抓获时郑某某共盈利约10000元人民币。
2020年8月4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房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当场扣押假冒的劳力士成品手表33块、假冒的欧米茄手表成品112块、假冒的万国手表成品4块、假冒的百达翡丽手表成品42块、假冒的江诗丹顿手表成品30块、假冒的卡地亚手表成品28块、假冒的劳力士表扣100个、假冒的劳力士表面600个、假冒的万国表面300个以及假冒的卡地亚表带400条。
经查,欧米茄、百达翡丽、卡地亚、劳力士、江诗丹顿和万国等品牌手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并在注册有效期内,从被告人郑某某处起获手表上的商标与欧米茄、百达翡丽、卡地亚、劳力士、江诗丹顿和万国等品牌手表的注册商标相同;涉嫌假冒“万国”注册商标的手表(共4只)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被侵权商品(真品)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40000元,涉嫌假冒“卡地亚”注册商标的手表(共28只)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被侵权商品(真品)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484000元,其他涉嫌假冒“欧米茄”、“百达翡丽”、“劳力士”、“江诗丹顿”的手表和涉嫌假冒“劳力士”、“万国”、“卡地亚”的手表配件因未能提供实物和具体名称、规格、型号,均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陈 悦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里水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